根據2005 年第 LXXXVIII 號法案關於公眾關注的志願活動的規定,根據與東道實體簽訂的志願服務協議,可以出於志願服務活動的目的向尋求進入匈牙利領土的第三國國民頒發居留許可。為公共利益提供志願服務,此外,還向參加歐洲志願服務的志願者提供服務。

提交申請及相關流程的信息

要求:填寫完整的表格,三個月前拍攝的面部照片,以及規定的附件,支付程序費。

請注意,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必須親自到當局面前,但因健康狀況無法出席的除外。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者無行為能力的,可以由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在提出申請時已年滿六周歲的,應當在提出申請時親自到場。在移民當局面前確定未成年人的實際存在的責任在於法定代表人。

提交申請時,將採集申請人的面部肖像和 – 超過 6 歲 – 指紋以獲取帶有生物特徵數據的居留許可。受影響的第三國國民有義務遵守並強制容忍該程序。

除法律規定外,居留許可申請可提交給匈牙利的任何領事館官員,或在申請人永久或臨時居住地所在國家或地區的任何其他授權接受居留許可申請的地方提交。申請人國籍所在的國家。第三國國民可在居留許可申請中在入境前申請獲得居留許可的入境簽證,而無需單獨提出申請。

如果地區管理局的決定支持居留許可的申請,則構成對簽發居留許可的入境簽證的批准,並應通知主管領事館官員。獲得居留許可的入境簽證由主管領事官員根據地區管理局的決定簽發。

此外,請注意,有權獲得發給第三國國民的居留許可的D 簽證單次入境簽證,授權逗留時間不超過 30 天,因此我們建議您訪問國家總局的區域局了解外國人警務處負責在他們進入匈牙利後儘快找到他們未來的住所,以便獲得居留許可並登記此類匈牙利住所。

除了作為一般規則在匈牙利外交使團提交居留許可申請外,匈牙利法律還規定了在匈牙利提交此類申請的可能性。居住在匈牙利境內的第三國國民,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在匈牙利境內提交申請,可以向負責該第三國國民居住地的地區局提交居留許可申請。匈牙利,或者如果在一百八十天內停留超過九十天的目的是研究,或者如果作為歐盟法規 (EU) 2018/1806附件二所列國家的國民合法居住在匈牙利境內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或以家庭成員的身份與此類第三國國民一起。上述特殊情況尤其應包括因第三國國民無法控制的原因而發生的與醫療、家庭團聚或職業活動有關的事件,並阻止在通常規定的地點提交申請。根據法律規定的一般規定。

持有免簽證國家公民、在匈牙利合法居住而無需簽證的第三國國民,可在移民局電子平台登記後以電子方式提交居留許可申請,​​以啟動程序。

居留許可延期申請最遲應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前30天親自到住宿所在地的地區管理局提出,並附上必要的材料。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應出示有效的旅行證件。

簽發居留許可程序收取的行政服務費為60 歐元,主要以歐元或其他可兌換貨幣在匈牙利外交使團支付,或在特殊情況下以提交申請的國家的法定貨幣支付。如果在匈牙利提交,則該程序收取的行政服務費為18,000 福林

該程序的費用可通過電子支付工具(銀行卡)或銀行存款(使用區域局提供的支票)支付。對於黃色支票,在“備註”欄中註明委託人姓名和出生日期,案件類型為“申請居留許可”。  

 地區管理局應在 21 天內對以志願服務活動為目的的居留許可的申請作出裁定。

移民主管部門應當將居留許可文件郵寄給委託人。申請人如能證明其無法在所提供的郵寄地址收到居留許可文件,可親自到主管移民機關領取居留許可文件,但他/她必須證明這一點情況。

如果拒絕,可以在決定送達後 8 天內對決定提出上訴,提交給一審當局,或向提交申請的匈牙利外交或領事館提出上訴。申請人在上訴中提出新的證據,在決定作出前知道的,或者沒有說明理由而提出上訴的,一審機關應當不審查案情,駁回上訴。如果在外交或領事館提交,上訴的行政服務費為20 歐元,主要以歐元或其他可兌換貨幣支付,例外情況下,以提交申請的國家的貨幣支付,或5,500 福林如果在匈牙利提交,可通過電子支付工具(銀行卡)或銀行存款(使用地區管理局提供的支票)支付。在“評論”框中應註明委託人的姓名和出生日期,以及案件類型“居留許可上訴”。

申請時必須提交

證明居住目的的文件

以從事志願活動為入境、停留目的的,居留目的可以通過接待單位與第三國國民簽訂的志願服務協議予以核實。

證明在匈牙利的生活資料的文件

如果第三國國民的合法收入或資產或其家庭成員的收入或資產足以支付其在一百八十天內居住超過九十天的生活費用,則該第三國國民被視為有足夠的資源支付他們的生活費用,包括住宿、回程以及必要時的醫療保健。

生計需求尤其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驗證:

· 與東道單位簽訂的志願服務協議;

· 銀行賬戶中的資金;

· 雇主和/或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從國外收到的固定收入的證明;

· 其他文件。

真正的匈牙利家庭住址通知

以志願服務活動為目的的居留許可申請人必須在申請表中註明真實的匈牙利地址作為住宿地點。對於通知,不需要單獨的文件。 

證明存在全面健康保險的文件

在申請居留許可時,申請人應提供獲得綜合醫療保險服務的證明(特別是根據有關社會保障體系的其他特定立法、國際協議或特定協議),或者他/她有必要的財政資源來支付此類服務的費用。

證明退出條件的文件

退出條件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驗證:

· 有效護照或第三國國民返回其原籍國或其指定國家所需的許可證;

· 有效的出境機票,或購買此類機票的足夠資金,或第三國國民合法使用的交通工具。

如果申請被拒絕,第三國國民必須隨申請一起提供一份聲明,承諾自願離開歐盟成員國的領土。

此外,未成年的第三國國民應提供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在計劃逗留期間允許其在匈牙利逗留的證明。父母同意可以通過在私人文件中執行的聲明來證明,代表決定性的證據或真實的文書,帶有匈牙利語或英語翻譯。

在此過程中,移民當局可能會要求提供除強制性附件外的其他文件,以確定案件的相關事實,並可能採取進一步的程序步驟。行政時限不包括從收到補正通知到履約之間的時間長度。

申請提交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能夠以郵寄或電子方式附上文件。如果申請是通過電子方式提交的,則補缺通知和遺失文件的提供也將通過電子方式進行。

有效期

以志願服務活動為目的的居留許可的有效期至少一年,最長兩年。志願服務協議有效期不足一年的,以託管協議有效期為準。以志願服務活動為目的的居留許可不可續期。

居留許可中規定的逗留期限應確定旅行證件必須在居留許可到期之日起至少再有 3 個月的有效期。

應計的權利和義務

• 持有有效居留許可的第三國國民有權免簽證入境,並有權在一百八十天內在申根成員國境內居留不超過九十天。

• 第三國國民應保留住宿登記表的副本,以證明符合登記要求。第三國國民必須妥善保管收到住宿地點通知後收到的確認單,並始終隨身攜帶。第三國國民搬遷時,應在三日內參照新的居住地所在地,通知地區管轄主管部門。

• 持有居留許可的第三國國民應報告在匈牙利境內出生的孩子(也是第三國國民),並同時提供以下信息:

– 法律規定的兒童自然身份資料;

– 兒童旅行證件的詳情;

– 孩子的住所地址或家庭住址。

• 第三國國民有義務毫不拖延地向移民當局報告[國家外國人警務總局區域局、任何警察局,或在國外逗留時的匈牙利主管外交或領事使團],如果他們的旅行證件或居留證丟失、被盜或毀壞。移民當局應以書面形式確認收到此類報告。如果隨後發現了推定丟失並報告的旅行證件,應立即通知移民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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